重师发〔2006〕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和科研,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我们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本科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对训练学生技能,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拓宽实验室开放的内涵,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全校各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开放的条件、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作,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内容的课外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外的,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经申报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七条 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训练实验;学生自拟实验课题实验等。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科研创新开放性实验(A型)、素质技能开放性实验(B型)、XXX竞赛开放性实验(C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科研创新开放性实验(A型):针对提高本学院或其它学院相近专业高年级学生创新能力与科研能力的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书。
(2)素质技能开放性实验(B型):针对培养全校学生基本实验素质与实践动手能力的综合性实验;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3)XXX竞赛开放性实验(C型):为参加国家级、市级举办的各种学科竞赛而组织的系统的训练实验。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各学院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在教行费中预留一定经费用于实验室的开放,预留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放性实验项目的建设、管理、实验耗材。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实验室于每学期期末对拟开出的开放实验项目提出申请。每个实验室都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项目公布后,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特长在网上申请实验项目,原则上每个同学参加的项目学时数每学年不得超过40学时。报名结束后,教务处将申请学生名单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审核同意后的学生名单交实验室所在学院,再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共同做好申报学生的遴选工作,并将最后确定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被确定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学生证和身份证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累计超过2次者,将取消其整个大学期间申报开放实验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要求自带实验项目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报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参加开放实验课题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的学生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各学院应予以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的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指导工作。在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提出防范,并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不遵守有关实验规定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同时,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书、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打出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
第十九条 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开放项目申报和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一般20~30学时折合1学分,累计不超过2分,满1学分后按选修课程方式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由各学院进行核计并按常规实验教学工作量的1.5倍计算,津贴分配纳入所在学院岗位津贴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工作。同时,将开放实验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和优秀实验项目以及论文推荐发表,并申报参加各种比赛和评奖。学校对开放实验项目通过参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并作为优先推荐和评选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条件之一。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向其学院汇报,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以后评选优秀学生的一项依据。学校每年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实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